对于现金分红涉及的扣税问题,由于相关税法文件各种嵌套交叉很是错综复杂,经常被小伙伴们问起,因此在这里我们把现金分红相关的主要扣税原理简单的说明一下。
深市的公司看这里:
沪市的公司看这里:
下面分不同的股东类型来一一说明一下:
(1)个人股东
①股息、红利所得VS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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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相关所得适用个税税率如下:
首先,需要分清两个概念,“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是两个不同的税基。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在取得现金分红时,需要就分红所得缴税,而在卖出股票时,如果赚了,还要就这部分转让收益缴税。你也许会问,可是我们平常炒股买卖股票也从来没有缴过税啊?是这样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规定,我们个人炒股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是不需要考虑个税的。但是如果是个人转让限售股,就需要缴纳个税了,鉴于本文主要针对现金分红的扣税问题,因此不展开说明,具体规定可以通过《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这两个文件了解一下。
下文讨论的内容主要都是取得现金分红相关的所得税扣税问题。
②实际税率
对于取得现金分红的这部分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原则上需要按20%的税率扣税。但是实际上税率并没有这么高,因为财政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这两个通知,对现金分红的应纳税所得额给予了差别化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即上面图中反映的,再来列表反映一下:
股份类型 |
扣税时点 |
持股期限 |
实际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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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 |
沪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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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前限售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分红时由公司代扣代缴 |
- |
10% |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分红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补缴 |
1个月以内(含1个月) |
20% |
1个月至1年(含1年)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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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 |
免税 |
注1:对于上表中的“持股期限”,指的是自解禁日起计算的持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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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因为中证登沪深分公司对限售股的分类不一样,沪市只分限售和非限售两类,所以只要是限售股,无论是首发前、首发后还是股权激励限售股,都是在分红时一次性由公司代扣代缴的。而深市分得更细一些,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印发《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稿》的通知(所便函[2010]5号)中的说明,即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虽然也是限售的股份,但是并不作为限售股征税。
(2)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五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和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不管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是个人还是法人,一律由上市公司参照上文个人股东的情况对待。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前述参照个人股东计征个税的做法也不会存在双重征税的可能。
(3)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是股息、红利,则由派发股息、红利的企业代扣代缴。
(4)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中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的解释: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除了上述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情形外,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如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是由其自行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无需上市公司来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及《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等规定,法人股东与合伙企业取得现金分红的扣税要求如下:
股东类型 |
具体情况 |
征税规定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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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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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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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注:包含取得的现金分红)缴纳企业所得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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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
法人合伙人 |
缴纳企业所得税(25%) |
自然人合伙人 |
缴纳个人所得税(20%) |
注1:居民企业的判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对于境外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为居民企业,相关认定标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注2:“实际联系”的含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五》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来源:他山咨询)